雇工幹活偷懶致殘
  雇主承擔七成責任
  □通訊員 錢俊皓 本報記者 陳洋根
  早報訊 房子造好後,拆下的模板檔料要從三樓搬到地面,衢州的吳某為了圖省力,將一根比較重的方木檔料從三樓陽臺直接扔向了地面,因檔料上的鐵釘鉤住了他的手套,結果他自己也被“扔”下了三樓,造成9級傷殘。
  近日,衢州衢江法院廿里法庭對這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由雇主賠償吳某70%的損失,共計78490.23元。
  早在2012年7月中旬,衢江區湖南鎮某村所建造的幾棟新樓房的框架結構已經完工,陸續開拆模板,拆下的模板檔料先搬運到地面集中堆放,後再用於小區建房。
  由於搬運模板需要粗工,村經濟合作社的負責人餘平找到了本村村民吳某,讓他去工地搬運模板,一天80元,吳某同意了。臨走前,餘平一再叮囑吳某到工地搬運模板時要註意安全。
  同年7月17日早上,吳某第一天來到工地上班,在一棟樓房內把木工拆下來的模板檔料搬運到地面。
  當天下午,吳某開始搬運三樓的模板。因為幹了一天的體力活,吳某感覺有些體力透支。
  為圖省力,吳某決定把比較笨重的模板檔料從三樓陽臺直接往下扔,沒想到,自己一偷懶,後果很嚴重。
  當他在扔一根比較粗重的方木檔料時,不小心被檔料上的鐵釘鉤住了手上的手套,加上方木檔料強力慣性,吳某被一起“拉”出了三樓陽臺,墜落地面。
  送醫院檢查後發現,吳某第2腰椎椎體骨折,右側多發肋骨骨折、骨盆多發骨折後畸形愈合,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愈合後遺留左腕關節功能障礙,綜合評定為9級傷殘。
  今年1月22日,吳某起訴到衢州衢江區法院廿里法庭,要求被告餘平和村經濟合作社共同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共計161073.65元。
  法庭審理後認為,建房及叫吳某搬運模板檔料系村經濟合作社的行為,故被告餘平非本案適格被告。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雇工)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雇主)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雇工)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雇工、雇主)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庭認為,本案中,被告經濟合作社與原告吳某之間形成了雇佣關係。原告吳某作為雇工,在搬運模板檔料過程中未按常規操作,而是採用極危險的方法直接從三樓往下扔,由此原告對損害的發生承擔著未盡安全註意義務的責任,故可減輕被告經濟合作社相應的責任。為此,法庭判決被告經濟合作社賠償原告吳平的損失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8490.23元(含已付的25788.96元)。
  (原標題:雇工幹活偷懶致殘雇主承擔七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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